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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计系统工作规则
吉林省统计信息网 www.qdmzd.com   2008年05月19日   来源: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统计法》和政府赋予统计局工作的职责,使统计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国家统计局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统计系统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客观规律办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统计管理体制,把统计业务和行政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三条  统计系统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统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树立全局观念,服从命令;要勤奋工作,讲究效率,勇于创新,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  各级统计部门系统各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当地省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各项工作部署,保证政令畅通。

第五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省统计局局长负责领导全省统计系统全面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分局)局长负责领导本系统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碰头会议。必要时,局长可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上述会议。统计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统计局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统计系统各级党组负责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局的重大事项,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位副局长主持处理统计局日常工作。

第十条  总统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是局领导在有关业务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第十一条  统计系统各单位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指示、命令,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做好局内各项工作协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统计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碰头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党的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党组名义做出的重要决定、讲话,以及以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文电;

(三)研究决定本系统、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事项;

(四)研究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发展的总体规划,讨论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规划和工作要点;

(五)研究决定省局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干部管理事宜及主要人事任免;

研究决定省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市州统计局党组书记、党组成员、正、副局长、纪检组长(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及市、县统计局长的任免。

研究推荐长春市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的人选。

研究决定所管辖范围内的干部、人员调配、推荐、表彰、奖励、处分等事宜。市州统计局研究决定本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所辖县市统计局副局长以下干部、区统计分局局长以下干等部的任免、推荐、调配、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对统计科研项目确定和申报;

(七)研究决定本系统、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八)研究决定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和党委换届方面的重要问题;

(九)讨论决定本系统、本单位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统计局讨论审定全省统计系统年度预算分配方案以及重大项目支出预算,研究审定全省统计系统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市州、县市区统计局研究审定本级年度预算决算以及大额资金支出使用,讨论审定年度预算调整范围。

(十)研究审定本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草案及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研究对人大代表重要的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

局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相关职能处(室)或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解决或处理的初步方案,报分管党组成员审定,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领导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领导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四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及三总师、各行政处(室)负责同志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有些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当地党委、政府及上级统计部门的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或部署本单位重要工作;

(三)审议报送当地政府审批的和由上级统计局发布的重要法规草案、规章;

(四)传达通报党组会议决定及其它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它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本级局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与会议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参加,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的统计法规、统计标准、重要统计制度及统计公报;

(二)研究完成局党组会议和局务会议议定事项;

(三)讨论、审定重要的请示和报告;

(四)分析月度、季度及年度经济形势;

(五)审议、通过以局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

(六)讨论统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统计调查方案和工作部署;

(七)研究处理统计系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局领导碰头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主持,时间一般为每周一上午进行。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主要任务是局领导分别汇报一周主要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一周主要工作任务,研究确定和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提出,经局办公室协调汇集后,报局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局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局长、纪检组组长、副巡视员、三总师和办公室主任确定,会务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局专题会议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副巡视员、三总师和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碰头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局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单位负责催办,并向局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各单位接到召开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通知后,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备案。未经同意不准随意缺席、替换或增加与会人员。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指定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承办单位对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一般应提前两天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印发与会人员准备意见。会议议题中如有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应事先进行协商,并在会议材料中如实反映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局召开各类局机关会议及全局性活动,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和协调。全局性会议及活动,如需要通过新闻媒介对外报道,属于统计专业(业务)方面的数据应经综合处(科)长同意,属于统计政务工作方面的,应经局办公室主任同意,重要问题应请示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尽量减少和严格控制会议,实行会议计划管理和报批制度。年度全省性会议计划,由各单位提出,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下达。会议通知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节省会议经费。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发放纪念品、礼品。

 

公文送审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办理各类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公文处理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文件批办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单位、各部门报统计局办理的正式公文,均应经局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批转,局办公室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催办。

第二十六条  呈报局领导审批或签发的文件,一般要由呈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如有特殊情况副职也可以签署。各单位报送局领导的文件或请示报告,均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后再呈送局领导审批。

二十七条  以统计局名义发文,局办公室审批后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如发文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局长协商同意后签发;重大问题须经分管局长审核后,送局长签发;统计局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报送的公文,由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发文内容,局办公室审核后,重要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一般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除局办公室以外,机关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八条  省统计局拟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主办单位起草代拟稿后应送办公室核稿,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署意见,再送交办公厅文电处。如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在送交办公厅之前,由主办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并将会签意见一并报办公厅。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根据当地办公厅(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统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如统计局是主办单位,按统计局发文程序办理,局领导签发后,分别送有关部门会签;如统计局是协办单位,经局有关专业处核稿后,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文件印发后应送局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条 统计局文件对外公布,一般经局办公室主任同意,重要的要请示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统计局指定局办公室作为局公文处理的经办机构。凡是需要局领导审核和阅知的公文、资料,均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并按程序送上,局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将公文、资料呈送局领导(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除外)。除特殊情况下,凡未按规定程序呈送的公文,局领导不予批示,退回原呈报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呈报。局领导参加上级统计局和当地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会议文件、材料,要送局办公室存档。局内各单位接到主送统计局的公文,应交局办公室登记,由局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统计局各单位办理公文,如涉及局内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先送有关单位会签。有关单位对所办公文如有不同意见时,主办单位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提交局领导。协商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提请分管局长协调或裁定。

 

统计资料审批提供制

 

第三十三条  统计局正式编发的统计资料应按规定程序报局领导签发,经局领导授权的也可以由其他领导签发。统计资料的发放范围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统一归口由局综合处(科)管理。各专业处(科)负责向有业务联系的部门提供本专业的综合统计数据信息,供内部使用,向新闻单位提供的新闻稿件,由局综合处(科)统一提供。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杜绝发生失密、泄密行为。

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等报送的经济信息,统一归口由局综合处(科)负责;报送的政务信息,统一归口由局办公室负责。

 

外出(出访)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局长离开工作地外出,省统计局局长应向主管省长报告;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应由局办公室负责分别向上级统计局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其他局领导报告;其他局领导外出或休假,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局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外出,须由本人提前向分管局长报告,并指定一名干部主持本单位工作。回局后要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必要时,写出简要情况送办公室,为全年局大事记积累资料。

第三十七条  局领导及各单位负责同志外出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会议,要轻车简从,严格自律,尽量减少基层负担。

第三十八条 统计局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内部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范围主要是:

(一)请示报告某一方面较重要的情况或工作;

(二)报告局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三)请局领导出面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对全局工作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请示局领导的重要事项。

 

督促检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便于检查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局实行督促检查制度。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碰头会议、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各级统计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上级和局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等。

第四十条  督促检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立项催办、定期检查、反馈结果。

 

工作纪律

 

第四十一条  统计局要自觉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向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咨询;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统计局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统计局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网站建设,及时发布统计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统计局领导同志及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更新知识结构。

第四十四条  统计局领导同志及各单位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第四十五条  统计局各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对因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统计局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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